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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监管

河北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作者:未知时间:2025-07-3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满足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丰富服务模式,同时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需门诊专家资质
 
  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一)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特需专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较强的疾病判断力和鉴别力;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固定的出诊时间。
 
  (二)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两院院士、国医大师、国家或省名中医;
 
  2.获得二级以上(含)专业技术级别;
 
  3.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4.社会知名度高,临床经验丰富,患者认可度高,具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特需项目价格管理与医保支付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患者的承受能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与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医保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随意变动(下调价格不受时间限制),一次提价幅度不超过30%,变更价格须重新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项目备案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条件及服务要求、备案价格、预计年度服务量、收入测算情况、本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数量、费用占比情况、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同比变化情况等;
 
  2.医疗机构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3.专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等;
 
  4.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备案表(附件)。
 
  (三)实行公示告知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医疗机构官网明确清晰地公示特需专家名单、服务内容、价格、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未公示的医疗机构不得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要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特需医疗服务。
 
  (四)医保支付政策。特需门诊诊查费按照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内门诊诊查费(普通)支付标准支付。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对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冲击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地位。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医疗机构错位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更好地服务患者。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除外),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二)科学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划定独立区域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并设置区别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的明显标识,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特需专家在特需门诊出诊期间,医师须在特需门诊坐诊,保证一人一室进行诊疗,每半天每诊室接诊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接诊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5%。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特需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特需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建立落实价格公示制度、知情同意制度。不得诱导或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得隐瞒市场调节价项目开展规模。
 
  (三)持续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开展规模。对患者投诉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质价不符等情况的,应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视情给予函询提醒、约谈、责令整改、责令重新备案、责令停止特需医疗服务等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备案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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